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金額為港幣壹仟壹佰零伍萬伍仟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港幣賣出匯率兌換新台幣為一比四點三二,折算為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伍萬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