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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金額為港幣壹仟壹佰零伍萬伍仟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港幣賣出匯率兌換新台幣為一比四點三二,折算為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伍萬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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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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