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92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靖芬律師
- 被告
- 集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集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夏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東路1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陳曉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中關於「丁○○」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