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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上 訴 人 甲○○ 乙○○ 振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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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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