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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振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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