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上 訴 人 甲○○ 乙○○ 振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