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振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重訴字第14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