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33號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崑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崑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民事民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