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訴訟代理人
- 韓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銘
- 被告
- 翰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震興業有限公司、乙○○、甲○○、高炳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4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