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原告
- 台灣錄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將繕本逕寄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