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貳佰肆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拾貳萬零肆拾陸元玖角貳分,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得按給付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賣出即期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丙○○○、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14日、90年5月28日、92年8月7日 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35,484,643元,其中13,000,000元及1,8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88年10月14日至103年10月14日止,共分48期,每期3個月,自92年1月14日起按期平均攤還,依約定書第5條,未按期給付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年息5.1%計算 ,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公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7月14日起即未按期攤還,依前開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其餘借款,利息均按年息6.61%計算 ,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7月22日起即未按期攤還,依前開約定,借款亦應視為全部到期;共尚欠本金新台幣32,475,283元,利息、違約金如附表一所示迄未清償。又被告丁○○、丙○○○、戊○○、乙○○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另,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8月7日簽具「綜合授信契約」期限至93年8月7日,由其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託本行開發遠期信用狀,並就該信用狀項下之匯票金額或商業發票金額予以墊款,其墊款期限為見票180天,其金額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詳如 附表二所示。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3年4月1日 、同年月7日 、 同年5月3日 及 同年5月18日開狀 ,金額分別為美金199,023 元、美金93,678元、美金180,904元及美金162,656元 , 除合計結匯償還美金116,214.08元 ,合計尚欠美金520,046.92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而被告丁○○、丙○○○、戊○○、乙○○等於90年5月28日 、92年8月7日出具保證書保證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一億元為限,願與之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債務屢經催討,迄未清償,被告丁○○、丙○○○、戊○○、乙○○等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等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承諾書、約定書、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授信紀錄卡、進口單據收到回單、委任狀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丙○○○、戊○○、乙○○等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說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參。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既與原告間定有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亦已如數撥款,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應按期償還。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約清償,被告丁○○、丙○○○、戊○○、乙○○復允為被告沛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丁○○、丙○○○、戊○○、乙○○即應就此一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32,475,283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與原告間定有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亦已如數撥款及代墊信用狀款項,被告東維成科計股份有限公司即應按期償還。被告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約清償,被告丁○○、丙○○○、戊○○、乙○○復允為被告沛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丁○○、丙○○○、戊○○、乙○○即應就此一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520,046.92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