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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新東街1

法定代理人
酉○○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雷澤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鑑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惟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華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方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律師
被告
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卯○○
(原名稱順福國際有限公司) 園路257號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已交購買土地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裁判費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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