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新東街1 法定代理人 酉○○ 原 告 雷澤鋁業有限公司 (原名稱順福國際有限公司) 園路257號6樓之法定代理人 申○○ 原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鑑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惟 原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原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原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原 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華 原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原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原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方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已交購買土地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裁判費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