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嘉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嘉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龜山鄉○○○路63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