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 告 邁拓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心儀律師 王雅嫻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翁雅貞」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