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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告
邁拓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告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心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雅嫻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翁雅貞」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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