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台力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原住台北市○○區○○路337號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立約人對貴庫(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均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台力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力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邀同其餘被告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七千七百萬元,約定期限五年,前四年按月繳息,本金最後一年依年金法分十二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繳息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本金分文未還。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被告尚欠本金七千七百萬元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戊○○、丙○○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件及授信約定書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人,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明定。又保證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至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台力公司既尚積欠原告本金七千七百萬元及如原告聲明(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戊○○、丙○○為被告台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台力公司對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七千七百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