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復琴
- 被告
- 詠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鶴松
- 被告
- 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碩伯
- 被告
- 證隆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清源
- 被告
- 璇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2月3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