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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告
宇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旌恆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旌恆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旌恆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事務所、營業所、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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