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戊○○、丁○○

  •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和誠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和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之2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和誠國際有限公司、丁○○、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 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和誠國際有限公司、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和誠國際有限公司、丁○○、丙○○、甲○○連帶負擔 1/4,餘由被告和誠國際有限公司、丁○○、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 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北部第2高速公路乙類第4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 2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北部第2高速公路乙類第4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和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和誠公司)於民國91年9月19日偕同被告丁○○、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1年9月19日起至94年9月19日止,利息按年率8.1%計付,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新通知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002%計付,並自借款日起,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另被告和誠公司於92年4月2日偕同被告丁○○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 6,300,000元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由被告和誠公司出具借據申請一次或分次撥貸,借款期間自92年4月2日起至107年4月2日止,利息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1.5機動計息,第1次撥款之金額自 94年4月2日起每3個月為1期,共分 53期,嗣後各次撥貸之金額按上述剩餘期數攤還,每期攤還之金額及日期,依各次撥貸時借款人所出具之借據為準。兩造並約定,期間若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時,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其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其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詎被告未按期清償,經原告催討皆未獲置理,依兩造之約定,被告之借款即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尚欠餘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1、2所示,乃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乃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和誠國際有限公司、丁○○、丙○○、甲○○連帶給付如附表 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請求被告和誠國際有限公司、丁○○、丙○○連帶給付如附表 2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官碧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