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梅健康生活農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肆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