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 上訴人
- 楊梅健康生活農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4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