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洪遠亮
- 法定代理人林敏雄
-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93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請按時間發生先後順序分段記載,並附證據同時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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