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重訴字第 615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壹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