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
- 被 告
-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 告
- 己○○○
- 丙○○
- 丁○○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3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7,839,876 元,該項書面裁定業於94年1 月7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