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被 告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3 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7,839,876 元,該項書面裁定業於94年1 月7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