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賓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原 告 國賓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被 告 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被 告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被 告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 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院管轄。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系爭土地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該筆土地,係為無權占有人,援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84條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回復原 狀,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暨賠償相當之損害金等語。 三、查本件系爭土地係坐落於台北縣新莊市,依上所述,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援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民事民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