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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遷讓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原告
國賓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被告
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被告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被告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院管轄。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系爭土地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該筆土地,係為無權占有人,援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84條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暨賠償相當之損害金等語。

三、查本件系爭土地係坐落於台北縣新莊市,依上所述,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援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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