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 原告
- 國賓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被告
- 元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鍾潛
- 被告
-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鍾潛
- 被告
-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院管轄。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經系爭土地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該筆土地,係為無權占有人,援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84條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暨賠償相當之損害金等語。
三、查本件系爭土地係坐落於台北縣新莊市,依上所述,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援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