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陸正義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鍾瑞楷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高瑞錚律師
張梅音律師
陳在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漏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及駁回。」、「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