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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欣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鍾瑞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張梅音律師

      陳在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漏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及駁回。」、「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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