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2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維昌 被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230,58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6,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5,5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