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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成義
被   告
佳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於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路22號7樓,此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足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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