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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原告
美商晶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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