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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上訴人
美商晶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訴原告
即本訴原告
主參加被告 , DE1990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美金肆佰捌拾壹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壹角,則以新台幣匯率參拾壹點參玖伍計算,為新台幣壹億伍仟壹佰零貳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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