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 上訴人
- 美商晶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本訴原告
- 即
- 即本訴原告
- 主參加被告 , DE1990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美金肆佰捌拾壹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壹角,則以新台幣匯率參拾壹點參玖伍計算,為新台幣壹億伍仟壹佰零貳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