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24號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蘇侯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參仟貳佰壹拾元柒角柒分,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民事民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