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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原告
凱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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