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原 告 凱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拓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陸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