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46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946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心裳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甲○○
人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玖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
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心裳服飾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93年6月23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00000000元,自借款撥付日起,按月分期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碼年息3.475%計算,惟若超過年息5%時,
        則以年息5%計算。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
        務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詎被告心裳服飾有限公司自94年1月23日起
        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本金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略稱:借款時,實際只取得八百多萬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
        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借款時,原告扣除管理費、手續費,實際
        只交付八百多萬元等語,惟被告既自承兩造當初即約定
        有管理費及手續費,被告執此置辯,並不可取。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借款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