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 聲請人
- 瑋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4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2 │中克電腦排版企業有│台灣企銀復興分行│945元 │92年8月26日 │AQ0000000 │6 │ │ │限公司 │ │ │ │ │ │ ├──┼─────────┼────────┼─────────┼───────────┼────────┼────────────┤ │005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仁愛分行│1,575元 │92年9月26日 │ZQ0000000 │7 │ │ │司 │ │ │ │ │ │ ├──┼─────────┼────────┼─────────┼───────────┼────────┼────────────┤ │006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仁愛分行│9,030元 │92年8月26日 │ZQ0000000 │6 │ │ │司 │ │ │ │ │ │ ├──┼─────────┼────────┼─────────┼───────────┼────────┼────────────┤ │008 │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建華銀行新店分行│33,023元 │92年8月16日 │A0000000 │6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