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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聲請人
瑋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4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2 │中克電腦排版企業有│台灣企銀復興分行│945元             │92年8月26日           │AQ0000000       │6                       │
│    │限公司            │                │                  │                      │                │                        │
├──┼─────────┼────────┼─────────┼───────────┼────────┼────────────┤
│005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仁愛分行│1,575元           │92年9月26日           │ZQ0000000       │7                       │
│    │司                │                │                  │                      │                │                        │
├──┼─────────┼────────┼─────────┼───────────┼────────┼────────────┤
│006 │大榕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仁愛分行│9,030元           │92年8月26日           │ZQ0000000       │6                       │
│    │司                │                │                  │                      │                │                        │
├──┼─────────┼────────┼─────────┼───────────┼────────┼────────────┤
│008 │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建華銀行新店分行│33,023元          │92年8月16日           │A0000000        │6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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