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67號聲 請 人 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傑西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94年1 月29日、同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葉志昭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30,000元 │93年8月14日 │0000000 │8 │ │ │司 傑西 │台北分行 │ │ │ │ │ ├──┼─────────┼────────┼─────────┼───────────┼────────┼────────────┤ │002 │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30,000元 │93年7月14日 │0000000 │7 │ │ │司 傑西 │台北分行 │ │ │ │ │ │ │ │ │ │ │ │ │ ├──┼─────────┼────────┼─────────┼───────────┼────────┼────────────┤ │003 │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30,000元 │93年6月26日 │0000000 │7 │ │ │司 傑西 │台北分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