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07號
- 聲請人
- 可取科技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07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可取科技管理股份有│台北銀行中崙分行 │93年7月8日 │21,000元 │CL0000000 │ ││ │限公司黃叔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