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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周玫芳

  • 原告
    甲○○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37號聲 請 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5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郭麗琴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3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英捷工程有限公司黃│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93年9月28日 │200,000元 │AQ0000000 │ │ │ │錦輝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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