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96號聲 請 人 成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 度催字第3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福全醫院林│華泰銀行中山│93年8月25日 │1萬4740元 │AA0000000 │ │ │賢喜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