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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83號

聲請人
金寶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8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金寶固有限公司王藍│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93年9月1日 │10,500元 │GX0000000 │ ││ │欽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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