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87號聲 請 人 新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新能化工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93年7月5日 │34,292元 │SL0000000 │ │ │ │司甲○○ │業部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