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92號
- 聲請人
- 聯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4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9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93年6月25日 │22,050元 │BA0000000 │ ││ │限公司李益仁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