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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92號

聲請人
聯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4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9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93年6月25日 │22,050元 │BA0000000 │ ││ │限公司李益仁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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