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92號聲 請 人 聯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4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菀茹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9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93年6月25日 │22,050元 │BA0000000 │ │ │ │限公司李益仁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