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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03號

聲請人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原聲請人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泉公司)於民國91年10月30日經經濟部核准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合併,聯泉公司為消滅公司,光泉公司為存續公司,原聯泉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光泉公司概括承受,此有經濟部91年10月30日經授商字第09101442560 號函在卷可參。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82年度催速字第0253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0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81年11月20日 │197,268 │AP0000000 │ ││ │公司詹仁智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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