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03號聲 請 人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原聲請人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泉公司)於民國91年10月30日經經濟部核准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合併,聯泉公司為消滅公司,光泉公司為存續公司,原聯泉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光泉公司概括承受,此有經濟部91年10月30日經授商字第09101442560 號函在卷可參。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82年度催速字第0253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葉志昭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0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81年11月20日 │197,268 │AP0000000 │ │ │ │公司詹仁智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