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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傅中樂

  • 當事人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03號聲 請 人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原聲請人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泉公司)於民國91年10月30日經經濟部核准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合併,聯泉公司為消滅公司,光泉公司為存續公司,原聯泉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光泉公司概括承受,此有經濟部91年10月30日經授商字第09101442560 號函在卷可參。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82年度催速字第0253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葉志昭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0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81年11月20日 │197,268 │AP0000000 │ │ │ │公司詹仁智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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