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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4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93年8月31日 │28,500元 │LSA0000000 │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龍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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