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2號
- 聲請人
- 中淶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5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基│93年10月2日 │620,229元 │CP0000000 │ ││ │周祺凱 │隆路分行 │ │ │ │ │├──┼─────────┼─────────┼───────────┼─────────┼────────┼──┤│002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基│93年9月27日 │1,017,060元 │CP0000000 │ ││ │周祺凱 │隆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