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47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47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