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58號
- 聲請人
- 環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九十三年│肆萬零伍佰元│AE0000000│ ││ │張虔銘 │城中分行│七月 │(新台幣) │ │ ││ │ │ │二十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