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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詹文馨呂淑玲林晏如

  • 當事人
    立凱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80號聲 請 人 立凱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第564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58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3年11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求為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 三、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調取91年度催字第5887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應堪採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立凱泰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民國91年11月30日 │壹萬柒仟元   │CG0000000 │ │ │甲○○      │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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