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87號
- 聲請人
- 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明訊電腦股│華南銀行公館│93年8月15日 │10萬2375元│P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 │ │施素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