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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玫芳劉又菁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87號

聲請人
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明訊電腦股│華南銀行公館│93年8月15日 │10萬2375元│P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
│    │施素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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