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 請 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