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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賴劍毅

  • 當事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 請 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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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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