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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2號

聲請人
金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宏眾資訊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397元          │93年10月5日           │AW0000000       │八個月                  │
│    │司                │松山分行        │                  │                      │                │                        │
├──┼─────────┼────────┼─────────┼───────────┼────────┼────────────┤
│002 │文星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645元             │93年9月25日           │CSS0000000      │八個月                  │
│    │                  │中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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