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2號
- 聲請人
- 金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宏眾資訊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397元 │93年10月5日 │AW0000000 │八個月 │ │ │司 │松山分行 │ │ │ │ │ ├──┼─────────┼────────┼─────────┼───────────┼────────┼────────────┤ │002 │文星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645元 │93年9月25日 │CSS0000000 │八個月 │ │ │ │中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