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9號
- 聲請人
- 超悅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3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4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形砌空間設計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7月10日 │36,750元 │AA0000000 │ ││ │司 馮慧敏 │限公司新生分行 │ │ │ │ │├──┼─────────┼─────────┼───────────┼─────────┼────────┼──┤│002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7月10日 │244,480元 │AA0000000 │ ││ │司 何英超 │限公司新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