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75號
- 聲請人
- 互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江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7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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