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96號
- 聲請人
- 新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9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台新銀行信義分行 │93年9月30日 │317,810元 │HY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