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96號聲 請 人 新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0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9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台新銀行信義分行 │93年9月30日 │317,810元 │HY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