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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96號

聲請人
新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79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台新銀行信義分行 │93年9月30日 │317,810元 │HY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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