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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0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0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廣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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