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0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0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廣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